(1)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心理、教育、社会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
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培训考核,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确定内容,统一命题;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由各市根据省厅确定的培训考核大纲和要求,结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选择计算机、统计、档案管理等项目,组织培训与测试。
(2)各级各类职介机构负责人和省辖市职介机构中层干部的培训考核,统一由省厅就业管理处组织;其他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省厅的要求组织,其业务知识考核试题,必须从省厅职业介绍资格考核试题库中选取,考核结果报省厅就业管理处备案。
(3)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和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进行。
(4)职业介绍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政策理论等应知应会测验,其测验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记入《江苏省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作为其继续从事职介工作的凭据,连续两次测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