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符合职业指导跟踪服务条件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档建卡。
2、每个职业指导员要确定10-20名符合条件的失业或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开展省厅《关于建立职业指导员制度工作的意见》(冀劳[1996]106号)中规定的职业指导工作内容,并将职业指导跟踪服务情况填入《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卡》。
3、对实现再就业后的指导对象,实行为期3个月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用人单位和指导对象的关系,使其达到稳定就业。对自谋职业的指导对象,职业指导员要帮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随时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对象在新的工作岗位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视为指导成功。
4、指导对象连续两次拒绝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的就业机会或拒绝参加就业训练,视为就业愿望不迫切,不再提供职业指导跟踪服务,按一般求职人员进行登记和中介,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报名登记费和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