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部、省属单位经核准发布招工(聘)广告后,要招工(聘)简章规定的招收时间,通过省职介中心公开组织招收。特殊情况,可经省职介中心同意,委托单位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收。
2. 部、省属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需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64号)文件规定,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先批后招、招后发证"的原则,并按照可以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岗位、工程范围的规定,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核准后,再办理招用手续。
3. 部、省属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后,凭省职介中心签章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到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核批新录用人员的工资总额;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应同时出具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同意招用的批文及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盖章的《领取〈江苏省外来人员就业证〉花名册》。
4. 部、省属单位录用劳动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持省职介中心签章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和《录用人员登记表》、城镇人员《就业登记证》等材料证件,到省劳动保障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加强部、省单位就业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6日 苏劳[199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