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与卞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酒店人事主管与之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卞某同意了。在卞某工作1个月后,该酒店以卞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卞某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
为此,卞某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是: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联想集团华东区总部行政人事总监曹金昌:
从劳动法规定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不可以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实践中的操作,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是在15日前入职的,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15日以后入职的,如果在月底前离职,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我们公司的做法是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践中,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可能会造成断档期,所以建议国家法律应该给予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