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丽丽(化名)是南京林业大学2006届的毕业生,学的是网页设计专业。曹丽丽回忆说,去了几次人才市场都无功而返,于是她开始尝试着在网上投了几份简历。曹丽丽很快找到了与自己专业对口的扬州某科技公司。
第一天投简历,第二天就通知面试,第三天就录取了,曹丽丽此次求职是一帆风顺。上岗第一天,老板就把她叫去谈话。“底薪外加提成”的待遇让曹丽丽乐开了花,老板承诺底薪1000元,每完成一个网站还可以多拿1%提成,试用三个月就可以转正,到时候工资还涨。然而,老板自始至终不提签合同的事情,曹丽丽忍不住问了句。老板说,暂时不签试用期合同,等转正之后再签,省得麻烦。见老板这么说,曹丽丽也没多想。
“第一个月制作了6个网站,第二个月7个。”曹丽丽算了算,前后加起来超过20个网站,就在她盘算着转正签合同时,老板跟她“打起了太极”。曹丽丽说,每次找老板协商时,他都答应得很爽快,说等有时间就签。
“他总是找借口推托,压根就不想签。”曹丽丽说,和她一起的同事也多次找老板商量,但老板就是不搭理他们,无奈只得选择离开公司。临走时,老板通知她,工资等到下个工资支付期再回来拿。可是,当曹丽丽再次回去的时候,公司大门紧锁。曹丽丽设法联系上老板,却被告知公司已经倒闭,暂时没钱发工资,再等两天,最后再联系对方发现手机始终不通。
曹丽丽这才意识到,老板卷铺盖跑路了。但是她没有就此放弃,联系上同样上当的同事找到了老板的家。三句话不到,双方就闹得不可开交。看到协商不下,曹丽丽拨打了110,双方被带到扬子津派出所。曹丽丽出示了当时做项目签的单子。证据确凿,老板见赖不掉了,态度才有所转变,并向民警保证一定补上拖欠的工资。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进指出,曹丽丽保留了项目单子,铁证面前,老板自然要承认。但如果她没有收集证据,只是单凭一面之词,那么就扯不清了。
周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劳动事实的重要证据,少数单位先试用后签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但是劳动者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将利益放在首位,认为工作最重要,而不去追究订立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常常因为缺少证据而要不到补偿。为此,为了防止“试用期”成为“白干期”,明年《劳动合同法》将明确试用期的范畴。
虽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曾经对试用期做出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新的调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就意味着试用期的长短,不再是老板说了算。如果企业不按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试用期,都算违法。
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而部分单位则趁着劳动合同制度转制,将原固定工转岗,并与其再次约定试用期,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突破了岗位的限制,要求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第二次录用该员工,或是将员工调换到其他工作岗位,都不能再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在用工制度上,除了全日制用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该制度用工通常为短期,因此少数企业规避法律约束不签劳动合同。为此,《劳动合同法》提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样,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采访中,记者尝试到市区国庆路上的一家饭店应聘服务员。面试不到10分钟,老板就说第二天可以来上班了。问及待遇,老板声称试用期一个月包吃,每月500元,转正之后涨到700元。当记者提出缴纳养老金,老板则表示暂时不考虑,转正后每月给点“社保补贴”。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几家商铺,其从业人员待遇与记者遇到的情况差不了多少。按照《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到底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广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的专业人士。
广陵区是商店、饭店较为集中的地区,少数用人单位以“包吃包住”为由,试用期期间压低劳动者工资。专家指出,这样的情况在明年将得到全面遏制。《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的工资支付底线,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劳动者应该先签订合同而后约定试用期,因此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名,借此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专家提出,即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该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在试用期满后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这一随时解除权将受到限制。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你不适合这个岗位,明天不要来了。”采访中,很多遭遇“试用期”陷阱的市民告诉记者,这些人都会在试用期内拼命表现,指望着转正,可最后发现老板把他们当成廉价劳动力,用完就踢人。虽然他们也知道单位不对,可是大多不愿为了几个月的工资去申请劳动仲裁,一是仲裁要收费,再则手续太麻烦。
劳动专家认为,试用期只能算作劳动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届满,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异议,被试用者就转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正式员工的薪酬待遇等;如果有异议,则可以结束劳动关系。专家强调,除发生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特别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任意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及时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企业已经履行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计算出合法的试用期,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移转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答:《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答:《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随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无条件接受辞职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