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张某与麻某是好友。2008年3月,张某和麻某共同承包一套公寓经营。双方约定,对该公寓共同经营,合作期限为4年。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限内,双方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若一方发生违约或不诚信,甚至欺骗的行为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等。
签约后,双方开始共同经营该公寓的出租项目。2010年12月,麻某提出退伙,双方签订协议并把账结清。但在2011年3月,麻某却起诉张某称,自2010年12月起,张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对合伙事务进行经营管理,使得双方已失去了共同合作的信任基础。为此,双方就退伙事宜进行协商未果。要求张某支付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10万元。
律师点评——庭审中,张某辩称其与麻某已解除了合伙关系,并出示了麻某写的声明和自己给麻某汇款的说明,汇款书的用途栏里注明了“结清股份与收益款”。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愿解除合伙协议,应予支持,但麻某要求再分割10万元财产的诉讼请求,与其声明的意思不相符,不予支持。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于2010年12月终止了共同经营公寓房屋出租的合作,麻某出具的“我和张某共同经营的公寓租房现合作终止,账务已结清,以后经营的利润与我无关”的声明,同时张某给付其款项,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这均属于双方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所以,其现在的请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