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及有关要求,依据股票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有优先认购安排的,应当办理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手续。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可以向包括挂牌公司股东、主办券商经纪业务客户、机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在内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询价对象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认购价格下应优先满足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第十九条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二十一条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分别对本次股票发行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关资产权属过户或相关资产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记函。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并取得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挂牌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的办理后,新增股票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