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备案文件。
第三条 公司报送备案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每次报送书面备案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 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第四条 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本指引附录规定的备案文件目录是对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备案审查需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材料。
第六条 备案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七条 备案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 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字样,扉页应标明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八条 备案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九条 备案文件应采用标准 A4 纸张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