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交易单元。转让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 转让参与人购买标准流速或设立网关,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的申请审核同意的,核定相应的交易单元编码及所涉业务类型、标准流速数量与网关编码等。
第十五条 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变更其交易单元业务类型、交易权限与标准流速数量或网关编码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 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注销其交易单元、标准流速或网关。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七条 转让参与人在办理网关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网关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转让参与人在办理全部交易单元注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网关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因转让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网关变动的,转让参与人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等手续。
第十九条 转让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转让参与人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将设立的交易单元交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