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B2B支付,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企业与企业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
②B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企业和个人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
③C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个人与个人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
(5)按支付时间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是按付款人实际转移货币资金的时间与交易完成时间的先后关系来划分的。在《办法》中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就是采用这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①预付支付:付款方在交易尚未完成前,需提前支付款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到收款方;
②即时支付:指付款方在交易完成时已同步完成款项支付,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付给收款方;
③信用支付:在交易过程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或者会同商业银行为付款方提供垫资服务的支付行为。
(6)按货币资金存储方式:可以分成卡基支付和网基支付。
①卡基支付:以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和预付卡为主要支付工具载体去实现的各种支付服务;
②网基支付: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等通讯终端实现基于账户(银行账户、第三方虚拟账户)的无卡(Nocardpresent)支付,这种类型支付通常不是通过读取卡片信息,而是通过密码来验证支付指令。卡基支付和网基支付现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对于便利居民日常收付,拓展个性化理财服务,促进旅游、消费、扩大税基,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7)按交易背景进行分类:按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分类方法在《办法》中也得到了部分体现,就是货币汇兑业务。主要包括:
①有交易背景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收付款人之间存在交易背景,如B2C支付、POS收单等;
②无交易背景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收付款人之间没有交易背景,如货币汇兑业务。
(8)按是否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可以分为:
①有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在买方确认收到商品前,替买卖双方暂时监管货款的支付方式;
②无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只作为单纯的支付服务中介,不承担信用中介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