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诈骗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以诈骗的方式”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以往发生的案例来看,在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一般都会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这一犯罪,本案中同样存在该种情况。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与普通诈骗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明知“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手段来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情况,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自该事件曝光后,部分投资者对网站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其中存在蹊跷之处。首先,该平台上所有融资项目数额都较小,大多在10万、20万左右,期限也均在半年以内,但相关的借款人信息却非常模糊不清,仅以“旅游公司借款”或“金属制造公司借款”这样的方式发出,而其中一个用户名为“liusq”的借款人,在该平台上累计融资次数已超过490次。其次,该平台的一部分投资项目并不是由社会不特定的借款人所发布,而是由该公司内部员工以个人名义发布的,并由公司负责人提供担保,资金去向不明。
虽然上述种种表象仅为投资者的通过平台所发布的信息而产生的怀疑,并未得到证实,但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确切证实了该企业存在通过上述看似常规的方法,在平台上发布虚假项目,意欲以欺骗的方式吸收大量的资金的话,其行为在主观上显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立案侦查,不过笔者认为若其存在以欺骗方式吸收资金的欺诈行为,将不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集资过程中的部分行为同样构成集资诈骗罪。结合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的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针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施数罪并罚更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