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上部分代理机构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现象,有的乙级和暂定级资质超越法规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有的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放松管理,扰乱市场,这种现象在驻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较为突出。
产生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五种原因造成:
一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未实现改制脱钩。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有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尚未实现改制脱钩。这类现象的存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标代理任务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招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便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插手招标代理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使招标代理机构背离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是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激烈。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数量限制。当前,部分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增长较快,超出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速度,在资格复审前难以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出市场,以致出现部分地区"僧多粥少"的现象。
三是招标代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从全国看,招标代理信用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平台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省、市间信用数据达不到互通、互查、互用和互认,社会公众查不到企业的诚信守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者彰、失信者惩"的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失信成本太低,以致部分企业为了追逐利益,大胆违背诚信,产生了一些失信行为,如弄虚作假、出借资格证书等。
四是招标代理机构缺乏行业自律的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在行业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行政力量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随着行业的发展,仅有行政的约束还远远不够,还需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职业标准准则等规章制度对行业内企业产生约束效力。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正缺乏行业自律的约束,企业在进行自律时没有可遵循的依据,无法站在行业的高度来思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促进,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五是招标代理机构多头监管,部门分割。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里的工程既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也包括铁道、水利和交通等专业工程,既包括国有投资的工程,也包括私人投资的工程。但是,调研中大家也反映,一些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另行设立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造成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重复和交叉认定,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招标代理市场的分割,影响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