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代理市场,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泰州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责任。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公正、自主地开展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定期上报各类报表,不弄虚作假。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已开工的工程实施招标代理,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及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讲究职业道德,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不得发生为提高自己而低毁、贬低竞争对手的行为。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前,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收取招标代理费,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不得用压价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恶意竞争,不得发生私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的行为,不得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的业主、投标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与所代理工程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本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根据招标代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开展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维护招标代理行业的声誉。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不玩忽职守和推诿扯皮。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代理,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坚持清正廉洁,不得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不是中介咨询服务的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或伪造《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为所代理工程项目指定承包商、分包商和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由招投标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二)在资质年检或年度综合考评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四)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
(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