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工程发包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公司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规范公司工程发包招标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地区公司、控股公司的设计、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发包招标。
第三条工程发包招标取用邀请招标,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单位、地区公司、控股公司有义务推荐投标人。
第四条公司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准则的要求落实工程发包招标工作。
第六条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成员应对评标小组名单、标底、评议过程及其它评标小组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严格保密。
第七条与招投标活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向评标小组明示,并主动回避;评标小组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标方式,该招标活动的过程经办人回避定标。
第八条所有投标人均应满足入围条件后,方能受邀参加投标。第九条参加投标人必须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和服务良好的投标人。
第十条公司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所有工程发包需要报招标审计中心招标,招标审计中心报公司总裁办审批方能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在实施招标前,有工程需要发包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要将工程发包招标相关资料,经公司招标审计中心审核,呈报总裁办审批。呈报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呈批报告》重点描述报告核心事由;明确提出是否需招标审计中心进行招标,是否需造价咨询中心出招标清单、投标最高限价;
(二)招标项目特征,技术要求,预计开工时间,预计完成时间;
(四)施工合同主要条款,质量、验收、工期、付款、计价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发包招标由招标审计中心统一实施招标,其他部门单位通力配合。
第十三条招标审计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需要经发包工程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审核会签,报公司总裁办审批后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历史采购价格、预算价格,包括附件、图纸等;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十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第十四条招标审计中心负责投标报名供应商的信息资料收集,汇总报总裁办。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如有需要停止或终止招标,报总裁办审批后方可,知会发包工程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
第十六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需要由招标审计中心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单位一起参加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开标前,招标审计中心和有关参与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投标截止时间招标审计中心收集投标文件,核对是否与投标报名一致,如有漏缺的说明情况,报总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