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采取上述处置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援引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三个, 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实际上不足三个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㈠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同意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种情况,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有四个以上,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单位曾提出咨询,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由采购人直接决定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意见不妥。因为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首先,这一规定适用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其次,这里只说采购人可以选第二名,而并未规定应当选第二名,可见该第六十条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不与第二名签订合同并不违法;最后一点最重要理由,就是中标人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才能适用该第六十条的规定。而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采购人不能援引该第六十条规定,直接决定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㈡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四、中标结果公告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的规定,采购人可以直接要求该中标人改正,也有权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中标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