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无实质性冲突,但在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之中两者需要配套。
(2)投标文件如果确定了投标有效期(即承诺期限),即其属于不得撤销情形。投标人如强行撤销,属于合同法的缔约过失情形。
(1)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
(2)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1)招标人有权确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建议事先明示。
(1)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投标人的自由选择权利,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文件“撤回”或者“不撤回”。
(2)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
(3)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
(1)投标文件的撤销是投标人的自由选择权利,但其权利处于受限状态;
(2)投标人不得撤销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3)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否,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4)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该种情况。
(2)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
(3)招标人通过确定投标有效期和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对防止撤销拥有一定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