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办主体:合法成立的企业、机关或招标人合法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
5、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
(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5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9号);
(4)《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63号);
(5)《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令〔2003〕122号)。
2、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在3名以上。
3、专业技术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4、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