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诚信原则的理由⑴招投标的过程与结果,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依据。招标人的行为标准,直接影响各方当事人行为及其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应有的严肃性。⑵“因小利而失大义”。招标人这一主体,如为国家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招标方的诚信度是国家诚信度最直接的体现;如为社会商业性投资的项目,必然会直接影响到该企业日后在社会上的应有的信誉度。⑶坚持招标诚信的原则,是对项目管理人员的一种社会监督,是管理人员对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投标人共同负责的综合检阅,也是促使加强项目管理人员自我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2坚持诚信原则的策略所谓招标人的诚信,就是招标人遵守公开作出的承诺,恪守应有的社会公共信誉,并以自己的实际言行影响和带动投标人自觉实践向招标人作出的承诺。
2.1严格:“三公,平等竞争”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此外,对一些额度较小的项目,通常应采用比较法,通过“比质竞标”或“比价竞标”,从中确定质优、价廉、服务好的施工方或供货方。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其前提是公开、公平与公正。招标人应把招标的真实意图和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告知所有的投标人。如事后发现需要补充或完善的,或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通过询标的方式要求进一步作出解释、澄清的问题,也要以书面“补充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个投标人,不得搞“暗箱操作”,更不得对其中一方的投标人有任何暗示性的言行。同时,为真正体现“三公”,在施工资质、技术标准等均符合投标条件的前提下,内部再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2.2决策在前,实施在后所有评标内容,凡与评标纪律不构成冲突的,尽可能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表述。除此之外,为取信于民,以下环节应在开标之前作出同一而明确的界定:①界定和响应“投标文件”送达的确定时间与地点。凡在规定的包装要求和限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应有两人以上受理,应当签名后,密封交第三者保管。②“投标文件”当天送达、当天开标。③评分标准以“刚”为主、以“弹”为次。杂具体的评标办法办法中,减少弹性成分(不可比性),增强刚性成分(可比性),尽可能把评委的认为因素控制到最低限度。④评委在标书送达之后、开标之前确定,有效控制投标人私下与评标人接触或联系。⑤评标细则“先公布、后开标”。⑥核查“投标文件”的合理性。如发现有不合理、不规范的投标文件,应拒绝评标,并对相关投标人阐述其拒绝评标的理由。⑦应去掉评委中的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有效避免个别评委对投标人引发的个人感情因素或技术性失误,力求评定结果客观与公正。⑧事先确定预中标和中标单位的依据。每个标(段)的预中标单位,一般取前两名较为适宜,无特殊理由,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总分最高的单位中标的决定。
2.3综合比较,择优定标招标成功与否的标准是通过对“质量、价格、服务、付款”这四要素的综合比较,最理想的木笔哦啊是:质量优、价格低、服务好、货款支付合理。
质量与服务相对于在日后的检验之中,在招标时,往往就会盯住最敏感价格。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还是比质竞标或比价竞标,其技术标和商务标两者在总分中的构成,事先应划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比重。一般而言,前者取20%~35%、后者取80%~65%比较合适,具体视所招项目内在的技术含量而定。如施工发包,商务标的比重可大些;设备采购,则技术表部分可多一些。就总体分析,商务标可略大于技术标的目的是在事前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前提下,能有效地控制工程的总造价,但若以价格作为由谁中标的惟一价值取向,则日后必然会以牺牲质量和服务为代价。
商务标评定的做法通常是:招标人自行编制标底价,或是把招标人自行编制的标底价和各投标人报价,按一定的比例加权均,以此作为评定各投标人报价的惟一依据(简称复合标底价)。上述两种方法的最大好处在于不被投标人报价所左右,有利于价格控制。但最大的弊端在于:投标人不是通过获得市场的价格波动信息和自身的经济实力来编制商务报价,而是寄希望于通过不政策的途径,来获得或猜测招标人的标底价,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招标人采用无标底评标的方式较为科学。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掌握的市场真实信息,加之自身企业的经济实力来确定自身的商务报价,招标人事先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而确定其中一个标准平均值。为有效地控制各投标人或部分投标人之间出现“串标”现象,参加的投标人数量不宜过少。同时应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报价,但最高和最低报价的去掉家数应相等,否则中心点会随之偏移,影响商务标评定的公正性。
2.4坦诚相见,走出误区⑴不要不论工程大小都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或都采取招标这一惟一方式,而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投资情况和建设周期,事先确定招标方式上的具体界定,如采取比价(质)竞标。
⑵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并非越高越好。原因如下:①会自然削减应有的竞争对手;②国家规定所收取的相关的费率高;③规模大的企业,市场经营面广,主要领导的管理精力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具体确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时,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施工或经营的投标人,一并参与竞争,使招标人能有一个更大范围的选择余地。
⑷并非工程(设备)预付款越少越有利于招标人。因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旦融资紧张,投标人也会再设法和招标人“磨嘴皮”;若影响到其应有的利润时,也不排除在质量上“动脑筋”。
⑸中标价并非一定要再下浮后作为合同价。在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相同家数后求得的平均价,不妨称之为无标底招标中的标准价。如中标单位的报价高于比价,以标准价作为合同价;如报价低于标准价,以中标价作为合同价。如此看来,似乎有失公正,但其实质却也是招标人诚信的表现。在实事求是地前提下,维护招标人自身利益和投标人利益是一致的。因为标准价的依据来自投标方,并非空穴来风,其一中标方的报价如高于标准价,证明应得的利润有较大的空间;如低于标准价,则证明有这方面的竞争实力。当然,这一决标原则,同样应在开标之前向投标人当众公布。在开标后,为了一味强调自身的利益,再要求中标人再在此基础上进让利,显然是违背招标人诚信原则的。
⑹请执法、执纪部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并非是一种额外负担。尽管招标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行为,但就招标人而言,一般都是一次性工程,相对来说这方面的经验不足,而执法、执纪部门的同志能从宏观上给予一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同时,对整个招投标的全过程特别是对招标人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如投标人对招标人及招投标全过程提出异议时,惟有这些部门的同志可作出权威性地解释与说明。从这个角度说,邀请他们参加招投标的全过程是对招标工作上的最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