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且不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予照准,不再另行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应每年度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一次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对影响大、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第六条 委托评估和拍卖,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执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