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建议,可在银行受理买受人申请贷款的前提下,法院先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买受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再由买受人以拍卖标的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支付剩余款项。因为对银行来说,对法院执行的拍卖标的进行抵押放贷安全、可靠,既降低了管理成本,又强化了其商业竞争力;对买受人来说,既满足了融资需求,又避免了经济损失。这是执行改革中对财产变价措施的一种有益探索。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如果买受人不能即时足额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可以约定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再在合理的期限内付清款项。事实上,大额拍卖标的的付款一般都采用这种方式。虽然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不属于拍卖法调整任意拍卖的范围,应该由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去规范,但目前我国尚未完备这方面的法律,因此在拍卖程序上只能参照拍卖法操作。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财两清。”这一要求在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实践中难以达到,我们应从保证能够及时收取价款的立法原意来理解该条规定。实践表明,实行变价方法还是相当可行的,能为今后的立法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参考。
执行法院允许拍卖标的抵押贷款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 拍卖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公示原则,能够为执行法院有效、安全地控制。
2. 拍卖标的产权清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以使银行能快速、及时发放贷款。
3.买受人在征得拍卖机构同意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资金困难的理由,并附有银行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金额要足以支付拍卖价款。
4.银行向法院出具公函,证实其已受理买受人申请贷款的情况,并承诺将贷款直接划入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账户。
执行法院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经合议庭讨论同意再报庭长审批,庭长签发后方可制作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过户。
另外,在执行时应注意:1.严格加强监管。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解封过户时,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参与办理拍卖标的的交易鉴证、转让更名、抵押登记过程,共同监督,促使买受人、银行以最快的速度办妥各项手续。2.严格明确责任。如果拍卖机构、买受人、银行以及第三人有恶意串通转移拍卖标的、故意拖延付款期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