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要求,努力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制止拍卖出土、出水文物或以出土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等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文物拍卖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违规现象,如文物拍卖标的申报不及时,申报材料不全,利用联合拍卖、异地拍卖规避监管,超范围经营等,影响了文物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文物拍卖标的管理,明确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程序,现就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拍卖企业)应报请住所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每一件文物拍卖标的的名称、年代、质地、作者、规格和图片)。
二、联合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如其住所地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共同报请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
如其住所地不在同一省,其中一家或多家拍卖企业住所地与拍卖地在同一省的,应共同报请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拍卖企业住所地与拍卖地均不在同一省的,应分别报请住所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
联合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均应具备文物拍卖资质。其文物拍卖资质范围不同的,按照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文物拍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