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 评估,评估费用由 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 鉴定,鉴定费用由 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 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 年 月 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 ,交付后保管费用由 承担。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