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名称、住所等内容。名称、住所是当事人的代号和居住地,规定合同必须定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内容,主要是便于双方及有关人及时与对方进行联络,并明确责任。如1990年德国统一以来,德国东部有2.2万家企业破产,因这些企业在破产拍卖时,与拍卖行签订了委托拍卖契约,载明了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名称、住所,一旦拍卖成功,买受人就能很快找到委托者的姓名和住所,及时办理移转手续。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这是界定拍卖物品的重要标准。在拍卖成交以及发生纠纷后,能据以及时履行交付义务,并排解纠纷。1992年5月,一艘载重5.6万吨的利比里亚籍货轮“卡里瓦尔”号在大连港靠泊卸船,不久即遭船东和租船人共同遗弃。由于没有船东指示并缺乏资金,该轮无法起航,形成“死船”。在此情况下,为其从事国际海事业务垫付了几十万美元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卡”轮全体船员,要求拍卖船只,大连海事法院作出公开拍卖裁定后,由有关人士和拍卖方共同将此轮的有关内容(即标的)详细载于合同中,经过10多个回合的较量,被中国冶金(香港)有限公司以268万美元的价格拍定。之所以拍卖顺利进行,重要原因之一是合同中记载的标的物十分清楚,使人看后一目了然。
三、拍卖标的保留价。对于拍卖标的的保留价,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记载拍卖标的保留价,一种是不记载拍卖标的保留价。这要视实际情况而定。规定保留价的,如发生纠纷双方可据以明确责任,及时解决争议。
四、记载拍卖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在合同中记载拍实时间和地点,便于拍卖人在出示拍卖公告时明确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从而使拍卖人更好地进行拍卖活动。
五、记载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这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一项重要协议内容,其目的主要是保证拍卖活动完成后,买受人能够按照公告上所示的成交时间和地点接受竞买物,如果委托人与拍卖人对此内容未作规定,就会遇到竞卖活动完成后拍实物如何具体取得的问题。
六、佣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佣金是拍卖的报酬,是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明确的佣金规定,拍卖人无法安心履行其义务,拍卖完成后也容易发生纠纷,因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佣金规定。
七、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它包括拍卖物品价款和佣金两方面的内容,都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以便得到有效执行。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规定违约责任便于在一方或双方违约时能及时明确责任交有效处理后果。违约责任应对双方违约的各种情况作出估计,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这里的其他事项包括双方认为需要在合同中规定的各种事项,具体依拍卖物品的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