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的美国消费者起诉eBay 网站的诉讼,在法院作出网站不承担责任的判决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网站到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承担责任?对于这些美感的问题,在该案出现以前,国内外的立法、司法一直都在摸索、探讨着。无论在理论上和实际的判例、立法中都形成了不同做法。以美国出现的判例为例,1993年发生的playbuy 一案中,法院确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即使对用户上载的侵权材料一无所知,网站也应当承担责任。而在后来的Hubbard版权人诉讼案中,法院又以服务商没有能力控制其用户上载信息为由,作出了服务商不应承担责任的判决。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情况看,也是对此表明了各自的态度,如德国1997年6月通过的《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美国1998年的《在线版权损害责任法案》等。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国家对网站的法律责任,都倾向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ISP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这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所以,也逐渐被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所采纳。[10]
就网上拍卖而言,网站承担法律责任也应以同样过错为前提,但问题是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确认网站的过错?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拍卖网站的法律地位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角度考虑,如前所述,拍卖网站虽然不是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因它与买卖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按民法的一般理论,居间人负有一项重要的义务,即:就订约的有关事项,有向订约当事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1]
虽然拍卖网站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拍卖网站是通过提供网上技术平台服务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媒介服务,所以和一般的居间、中间商不同,拍卖网站的如实告知义务,是通过拍卖网站负有对其发布信息的监督、控制的责任来实现,即在现有技术能够达到的范围内,网站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合法性负有进行审查的责任,网站应当“配备信息检查人员,防止并及时清除各种违法或有损社会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12])尽量避免有害信息通过网站传达给买受者。但面对网络上“海量的信息”要求网站对每一条拍卖信息的真实、合法性都进行事先的审查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那么应当如何衡量网站是否尽了相应的义务呢?作者认为,在确定拍卖网站的法律责任方面,可以参考《最搞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可以确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拍卖网站应当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1)明知网络用户发布虚假、违法信息而不及时清除;(2)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出侵权产品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3)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针对目前网上拍卖的实践,以上仅就比较突出的拍卖物、拍卖欺诈、出售违法拍卖物的认定及其责任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与其他许多新兴的网络事物一样,在网上拍卖领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如网上拍卖的规则、拍卖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等等。面对这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快速发展的网络经济,法律的任务就是:加快立法的步伐,以保证我国的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来源:《河北法学》2002年第3期)
注释:
[1]信息来自www.Yesky.com 2001.4.20和2001.6.12
[3]见《北京青年报》2000年5月15日第29版。和万信网
[4]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132条等
[5]见天极网 2001.2.12《美国网上拍卖欺诈多》
[6]见天极网2001.1、14〈美发现网络犯罪大多与拍卖网站相关〉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8条
[10]参见《最搞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见我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