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职能部门在经济改革中的身份与角色发生变化,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势所趋。各级政府通过招投标及参与拍卖,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加以转让,正是这种市场机制下的举措之一。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纷纷将过去自行举办的拍卖活动转为委托拍卖企业进行,不但体现了上述机构办事的透明度,还使国有资产通过拍卖实现了最大价值。
二、拍卖是一种中介的服务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通过拍卖企业由公告到展示及宣传配合,最终经过拍卖,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资源价值。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将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有利于拍卖活动得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展开竞争,使国有资产的转移更具透明度。
三、拍卖还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从接受委托,到组织实施,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在市场拍卖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是最具权威的适用法律,参与拍卖的各方都应由《拍卖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拍卖市场的准入前提。
四、该拍卖公司将要组织的拍卖,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依法进行的对国有资产处分的拍卖活动,在拍卖前应当将该国有资产报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作为拍卖的价格依据。
五、为了确保该次拍卖的成功,该拍卖公司还应当在拍卖前报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便利拍卖成交后变更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