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拍卖法》还规定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这主要是考虑到涉及文物的拍卖活动必须受到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而且从事此项业务的公司的规模和数量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且数量不宜过多。因此,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同时也有利于文物及文化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有序发展。
委托人。委托人是真正的卖主。他可以是拍卖物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竞买人或买受人。竞买人或买受人是拍卖关系中的买主,竞买人是不确定的买主,买受人是确定的买主,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和买受人是最活跃的因素。
竞买人和买受人需要具备行为能力,此行为能力分为一般行为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一般行为能力是指民法上规定的行为能力(自然人需成年、无限制行为能力情况、法人符合法人的条件)。特殊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时,竞买人和买受人所应具备的相应的行为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政府鼓励政府机构及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和参与拍卖的方法作为资产来源的渠道,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用委托拍卖人通过市场将其部门财产或者财产权利通过拍卖回笼资金,这种变化是当前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作为委托人或者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是合法的,但其行为同样要受《拍卖法》的调整,而不应当有任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