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强化归口管理,进一步明确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部门的职责,要求网络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执行部门负责查清被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可能影响拍卖的瑕疵,确定拍卖保留价、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等工作;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审查评估、拍卖资料,主持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出具对外委托书,组织现场勘验,组织解答评估、拍卖活动中的有关异议等工作。
为防止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实施意见》将评估收费与资产处置结果相关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先收取评估成本费用,拍卖成交的,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拍卖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计算收取评估费;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成交价计算收取评估费。拍卖未成交、以物抵债、终止拍卖或撤销拍卖的,除已收取的评估成本费用外不再另行收费。同时规定,在司法拍卖方面,应当将拍卖事务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拍卖机构进行,且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不宜网络拍卖的,可以采用现场拍卖方式,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意见》,山东高院还印制了《山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用手册》,将《实施意见》与各中院选用较多的两个司法拍卖平台操作流程编入其中,下发各中院及拍卖机构,大力推广网络司法拍卖。
据了解,目前全省19个中院、17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司法网络拍卖工作。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拍卖案件3552件,成交830件,成交率23.37%,成交额47.96亿余元。传统拍卖案件1684件,网络拍卖案件1868件,网拍率52.59%,传统拍卖成交率18.71%,网络拍卖成交率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