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02年9月3日,某拍卖公司经人民法院委托,对一宗地进行公开拍卖,建江物业招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江公司”)竞买成功,成交价900万元,佣金45万元,双方签订了《成交确认书》。2003年5月,因买受人在长达九个月时间里只支付180万元,其余未能支付,导致案外人提出异议,标的被委托方执行和解,该拍卖公司按委托方要求,将已支付180万元扣除佣金后的返还给买受人。 2005年1月,建江公司炮制一份未经该拍卖公司盖章的“《拍卖细则》”,串通已离开拍卖公司的原公司承包人石某为其作证,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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