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获悉,该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案。29岁的唐增平,曾是璧山县的永钢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在九龙坡区石桥铺枫丹路买了套住房。去年2月,他离开公司后,因借了公司的钱未还,被起诉到法院。同年12月中旬,市五中院二审判决他退还20多万元。
老板沈永钢称,因唐增平不执行法院判决,在得知唐有一套住房可供执行后,沈永钢在1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唐增平向记者诉苦:自己只有一套住房,无存款,也没有经济收入。如果房子被执行了,自己住哪里?
对此,市五中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的执行将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唐增平的房子市场价已超过50万元,如果将其拍卖,扣除执行标的20多万元后,被执行人至少还可以得到20多万元,用来租房或买一套较小的二手房,就能保证他的住房和基本生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