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药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6月19日间,公司因对外担保和借款纠纷等共存在七起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共19982.91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某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11.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陈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姚某、陈某某、张某、邱某、历任董事姜某,以及历任财务总监黄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鉴于某药业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三、对姚某、陈某某、张某、邱某、姜某、黄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