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5年度,该公司向控股股东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某集团”)提供资金发生额为14,437.2万元;向某集团子公司无锡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家用电器”)提供资金发生额为8,459.45万元;向实际控制人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为12,670.14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某房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某集团提供资金发生额为6,497.62万元。截止2005年末某集团仍然占用公司资金余额3,658.6万元,占用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余额1,892.14万元;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60.36万元;家用电器占用公司资金余额57.1万元。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42,064.41万元,占该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6.84%;占用余额合计5,447.48万元,占该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77%。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而且公司在对证监局和交易所就其资金占用情况进行问询的口头及书面回复中对上述非经营性占用均予以否认。
公司董事李某、顾某、柴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卞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于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