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修改了《自营规定》的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修改后,券商自营品种“增一扩二”。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允许券商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要是为了扩大券商自营投资范围,同时也为该市场未来可能实施的做市商制度预留了敞口。“增一扩二”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均被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投资范围。
二是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的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也就是说,具备自营业务资格的券商,除可因对冲风险需求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也可以为投机、套利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