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指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在内的保障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三农发展的系列制度安排,并加强相应能力建设。
《监管指引》强调,农村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适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以更好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同时,为确保股东、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积极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开展三农金融业务,规定股东、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必须作出支持三农的书面承诺。在此基础上,为建立与三农金融服务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大中城市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要在董事会下设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并相应调整和优化组织架构。
《监管指引》还特别强调,为建立三农金融服务的人才队伍,鼓励农村商业银行选聘具有三农业务经验或行业背景的董事和监事,支持优先聘用大学生村官和户籍地在辖内乡镇的大学毕业生。为调动开展三农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管指引》还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化绩效考核,鼓励给予三农金融业务最高的绩效权重、最优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最好的员工等级制度和薪酬制度。
《监管指引》指出,为保证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政策落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将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与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标杆行评选、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挂钩。为推动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取得实效,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及其分支(派出)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