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与上月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未作实质性修改。
《办法》落实了证券账户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首次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将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证券托管与存管的关系、托管责任和存管责任,规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对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的券商,规定应“开立自营证券、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交收账户”。
在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方面,《办法》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明确结算参与人在证券、资金清算交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办法》规定,“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办法》特别重视结算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从三个层次对结算风险防范作出了安排。另外,《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涵盖了证券衍生品种和非上市证券,从而为产品创新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