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三条会员应当做到: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以争夺客户或项目为直接目的而聘用其他公司的员工;
第五条会员开展承销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与发行人或其相关人员有不正当的口头及书面利益协定;
(四)以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故意隐瞒应当公布的信息;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行审核人员,干扰审核正常秩序。
第六条会员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正式披露的内部信息,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会员开展自营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与投资银行、受托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关联运作;
(八)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
第八条会员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故意使受托人利益关联主体的交易抢先或滞后于受托投资交易;
(四)将受托投资在不同受托投资账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账户之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账户利润或亏损;
(五)以获取佣金或其它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与委托人约定投资证券的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
第九条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谋,联手炒作证券,获取不当利益;
(六)将基金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
第十条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二)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事项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六)在证券咨询活动中,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及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第十一条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的调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四条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协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四)对证券市场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五)举报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六)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第十七条会员受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八条本公约适用于证券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
第十九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