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他还强调,“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坚持公平合理、程序正当和透明度原则,依照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历史也只有十年左右,在法庭内和谈判桌上仍然是“学生”。
“以前的企业遇到反倾销,都是等着行业内别的企业去应诉,依靠别人去帮自己打官司。”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向阳告诉记者。
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企业很少对反倾销等作出应诉。1994年原外经贸部发布“谁应诉、谁受益”的规定以后,企业应诉率逐步提高。
自欧盟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要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
所以中国企业对待反倾销反补贴的态度发生了转变:面临的贸易救济案件越来越多,商务部鼓励企业应对贸易救济,有经验的国际律师事务所纷纷表示愿意协助中国企业上诉,在这两股力量的作用下,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表现积极。
“中国企业既需要提升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又要注意在诉讼程序中的规范。”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反倾销调查涉及大量法律和技术问题,非常复杂。一般情况下,单凭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独立进行应诉活动。
“面对来自任何地区的贸易救济,首先不谈当地的仲裁结果是否合理,作为应诉企业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律程序。”葛向阳说。
目前中国企业已经学会充分利用行政复审,即使企业被裁定倾销,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仍然可申请复审,要求降低反倾销税或撤销反倾销税。
但相对来说,欧美发达国家善于运用贸易救济规则,有时甚至是滥用规则,打“时间差”。
比如已经判决的仲裁,在中国企业上诉期间仍按原来的仲裁结果征收关税或者实施其他贸易壁垒。“在此期间企业一定要有耐心,不要因为冲动而影响长期市场。”葛向阳提醒说。
另外,相关调查机关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就是向企业问卷调查,有个别企业在填写问卷过程中敷衍了事,甚至出现各种数据打架的现象,给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对于贸易救济的涉案金额我们一直在核算,至于选择如何应对,还要看相关地区救济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行业和企业应对。”一位商务部人士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