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竞争行为的宏观经济方面:在该领域,法国法主要受到了欧共体竞争法的直接适用性原则制约。同时,从立法层面来看也直接吸收了欧共体法的概念体系和逻辑思路。
{请注意}:而就共同体法而言,它仅仅将竞争的宏观经济层面纳入了视野,因为只有达到宏观经济规模,才能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活动。
Michel Pédamon教授认为,目前法国竞争法由三个要素构成:
首先是一个原则:自由竞争。而该原则涉及到反对如下两类危险行为的侵害:
一方面,反竞争的行为和操作。是指那些侵害竞争的正常运作、也就是说竞争的一般机制发生作用的行为和操作。根据法国1986年竞争法令,分为两类:法令第3章反竞争行为(pratiques anticoncurrentielles--包括通谋行为/或曰卡特尔协议、滥用优势地位、滥用经济依赖地位)和第5章反竞争操作(opérations--指企业的结合/合并行为)。
{请注意}:作者将欧共体竞争法划入了这一部分。而共同体竞争法区别于成员国竞争法的一点是基于其特殊的目的性(即不仅仅追求竞争效率,更注重建设一体化的共同市场),而将本身分为2类规范:对企业的规则和对国家的规则。前者包括通谋、滥用优势地位和结合控制规范;后者是为了防止国家干预导致的维持一种违背共同体基本条约规定的反竞争状态,它包括国家的公共补贴、国家在商贸领域的垄断和公共企业垄断。
“反竞争的”行为和操作包括的两类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影响了竞争一般机制发生作用、产生了宏观经济上的后果。而法国法根据反竞争行为和反竞争结构的理论划分对上述两者作了不同处理:对反竞争行为,管辖权完全属于一个专门的竞争执法机构“竞争委员会”,该机构的司法决定严格依据竞争法的规定作出;对反竞争结构的控制即结合/兼并行为的规制,竞争委员会只不过是个咨询性机构,决定权最终属于主管经济的部门和该部部长,其决定不仅要参照竞争法的规定、而且要考虑到经济的、社会的甚至是政治的“适当性”(opportunité)作出。
另外一方面,那些侵害竞争的正当性,即侵害竞争参与者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