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及其犯罪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损害了国家、公众和个人利益、孳生了贪污腐败、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危害了社会稳定。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应该依法进行有效治理和清除,积极寻求打击、治理和预防对策,以维护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保障社会和谐。根治商业贿赂,需要建立一个从机构到个人、从立法到执执法、从国内到国外的全方位反商业贿赂模式,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业自律建设,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曝光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加强警示教育。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协会,对一些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依靠道德规范给予处分,贯彻行业处罚,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是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商业贿赂只是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公司法》、《药品管理法》、《建筑法》、《执业药师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对于商业贿赂形式,法律规定得也过于简单,不够详细、明确。因此,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星规定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统一主管部门,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明确“不正当利益”或者“不正当好处”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三是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公正执法。立法当然是重要的,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则更是有损法律的尊严。在我国,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因而长期大行其道。因此,反商业贿赂,重点是在于法律的严厉执行。一方面需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加大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保持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水平,准确区分正常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界限,只有这样打击真正的违法行为,保护正常的商业行为,才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保障社会的公正③。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和推进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健全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五是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合力。建立反商业欺诈联防体系,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要与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合作,构建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长效机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坚决打击各个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是司法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金融保险、出版发行、电力系统、教育等系统的职务犯罪行为要从快、从严予以惩处,真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党政纪处分条例》,对因商业贿赂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凡是按照相关规定能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就给予“双开”,从而与司法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七是增强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机制。罪恶最容易在黑暗中滋长,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最佳路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消除商业贿赂中的灰色地带是关键。只有将这些灰色地带都暴露在阳光下,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反腐败工作也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增强透明度,就是坚持和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群众关注事项的标准、条件、名额以及办理程序等,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
八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查处跨国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现象并不仅是中国社会存在的孤立问题,而是国际社会腐败犯罪的一种表现方式。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国于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中国推进反商业贿赂法治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国推进反腐败的国际法治的积极行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商业贿赂犯罪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网,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开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信息交流,及时提供与移交犯罪线索和证据,合作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因此,打击商业贿赂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更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责任。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重建健康的社会心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纠正不规范的经济行为,挤压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和谐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参见杨益春:《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新特点》,载“正义网”2006年5月11日首页—法律学术—刑事法学—本页)
2(参见谢杰:《商业贿赂犯罪与信义义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年5月10日)
3(参见陈柳钦:《反商业贿赂,尖锋时刻》,载“价值中国博客网” 2006年5月12日价值中国—经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