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之所以在我国泛滥,相关立法的缺陷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我们有必要对世界有关国家反腐败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借鉴,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规制。
1.进一步拓宽法律关于受贿主体的范围。原来我国刑法曾经存在一个问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医院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权的主管人员等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喜的是在已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表示商业贿赂行为已经进一步纳入了刑法的规制中,对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是一个有效的保障。
2.要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的界定。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已经不利于有效的打击泛滥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进行深入全面的界定。比如明确扩大商业贿赂界定中的经营者的概念,使得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以及不仅是商品经营者,其他有关的经营者的行为都要明文规定纳入商业贿赂法律的调控范围。并且为了打击复杂多变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必要扩大商业贿赂构成的形式,贿赂行为不仅包括给付财物等物质性的利益,其他一些非物质性的利益比如提供性贿赂,安排子女出国,为他提供工作升迁机会等行为都要全面纳入商业贿赂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有效的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3.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或标准不一致的地方,这样是很不利于有效持久的打击商业贿赂的。因此,目前需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把商业贿赂的种种现象都纳入到法律的规制范畴当中,以遏制当前商业贿赂猖獗的现状。但长远来看,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在这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我们有必要对商业贿赂的种种行为进行全面精确的界定,对商业贿赂的预防,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主管部门,以及针对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其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进行全面统一的规定。这将成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一把利器,将为打击商业贿赂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