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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湖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此生来迟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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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湖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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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淮知初字第2号原告金湖县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路49号。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平,该公司科长。委托代理人黄德昌,江苏金湖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江苏金湖县人,住金湖县顺河路28号。原告金湖县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告柏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柏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05年4月26日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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