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肤x灵化妆品总厂(以下简称肤x灵厂)与被告济南东x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x制药公司)、被告吉林市九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x药业)损害商品声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2年2月11日,被告东x制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2年2月26日裁定驳回了被告东x制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东x制药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6月27日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东x制药公司的上诉。2002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通知了案件当事人,并分别于2002年8月27日、2002年8月28日、200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肤x灵厂的委托代理人徐x、被告东x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王x、被告九x药业的委托代理人裴x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肤x灵厂诉称:被告东x制药公司的产品"扬帆"牌新肤螨灵霜与原告生产的肤x灵系列化妆品均有抑螨杀菌功效,近年来,被告东x制药公司、被告九x药业与原告在国内市场上形成了激烈的竞争。2001年6月6日,两被告在当日的《扬子晚报》A8版的有关栏目内刊发有严重诋毁原告化妆品声誉的广告词,即"新肤螨灵霜摒弃化妆品'滋养皮肤的同时也滋养螨虫'的弊端,既迅速除螨抑菌,根除病根,有可滋养皮肤,再现皮肤健康之美,新肤螨灵霜让科学美容成为新时尚"。后,原告发现二被告在江苏电视台也发布了有"化妆品里的营养成分和皮肤分泌物质是螨虫的理想食品,所以几乎每个人面部都有螨虫,严重者会导致粉刺、痤疮、酒糟鼻等皮肤疾病。科学的美容方法是清洁、杀螨。每天晚上彻底清洗面部的化妆品,然后用新肤螨灵霜"等内容的广告,原告认为二被告出于削弱原告市场竞争能力的动机,通过在报纸、媒体发布广告等手段,共同制造、散布贬损原告化妆品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诋毁了原告的法人人格、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原告还认为两被告对其产品在性能和用途上作了大量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亦造成了对化妆品企业之一的原告的实际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东x制药公司答辩称:东x制药公司与原告从企业所属的行业、产品的类型、销售的渠道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东x制药公司与原告并非竞争对手;东x制药公司的广告词符合客观实际,具有科学依据,并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没有诋毁原告的商品声誉,2000年后原告转产与东x制药公司同名的产品,正是原告对我方广告宣传事实的认同和追求,原告对东x制药公司的诉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九x药业答辩称:在《扬子晚报》、江苏电视台发布的广告均经过了广告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批,广告中的广告词并没有针对原告生产的化妆品,也不是针对国内任何一家企业的产品,在内容上仅仅是介绍、推广产品,不存在损害商品声誉的意图;原告诉请的10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客户终止合同或者退货纯属经营上的问题,与被告发布的广告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对被告的产品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仿冒被告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被告东x制药公司已经就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正在审理中;应追加有关药品广告的行政审批部门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对于被告九x药业要求追加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当庭合议后认为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与本案原、被告间的损害商品声誉的案由并非基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庭驳回了被告九x药业要求追加药品广告的行政审批部门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诉称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当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被告与原告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被告发布的广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商品的声誉;(二)在本案争议焦点(一)成立的前提下,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当事人对本院的上述归纳均没有异议。
原告肤x灵厂为支持其诉讼主张,针对本院归纳的焦点(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保全证据公证书一份,原告肤x灵厂的委托代理人曹明山在江苏省泰州市泰山商业有限公司购得东x制药公司生产的新肤螨灵霜八盒,并取得发票,江苏省泰州市公证处对其中的六盒进行了封存,证明新肤螨灵霜并非只在药品销售渠道进行销售,在化妆品专柜也进行销售,与原告生产的新肤x灵霜间存在竞争关系;
2、2000年4月14日《化妆品周刊》第3版《2000年1-2月份部分化妆品电视广告扫描》文中护肤系列电视广告投放费用、时长和次数前十名排行榜中,新肤螨灵霜分别位于第二名、第二名和第三名,并在下文进行了"新肤螨灵霜表现突出......新肤螨灵霜是紧随丹芭碧之后......"等评述,证明新肤螨灵霜为增加其在化妆品行业中的竞争地位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投资;
3、被告东x制药公司另案起诉原告的起诉状,在起诉状中有"......是原告(东x制药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的表述,证明被告东x制药公司已经承认原、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
4、2002年3月1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东x制药厂发出的《关于停止在江苏省境内发布济南东x制药厂新肤螨灵霜药品广告》的通知,证明因在新肤螨灵霜含有的处方中没有的醋酸地塞米松和地塞米松成分,被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勒令立即停止在江苏省各传播媒介发表新肤x灵霜药品广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监环便(92)第27号《关于同意使用修改后的'肤x灵'产品说明文字的函》,证明原告的"肤x灵"产品早于1992年即始用"抑制螨虫,健美皮肤"的产品说明文字;
6、2001年6月6日《扬子晚报》第A8版刊载的二被告发布的广告,其间二被告使用"新肤螨灵霜摒弃化妆品'滋养皮肤的同时也滋养螨虫'的弊病,既除螨抑菌,根除病根,又可滋养皮肤,再现皮肤健康之美"等文字;
7、新肤螨灵霜影视广告的广告词,原告称其间有"化妆品里的营养成分和皮肤分泌物质是螨虫的理想食品"等文字内容;
证据5、6、7原告用于证明二被告发布的广告内容直接指向原告生产的产品,并且在功效上进行了不恰当的对比,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