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莫某,男,1940年2月出生,某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徐棣枫,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集团公司)诉莫某、某医学影像有限公司(简称祥生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2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莫某、祥生公司不再使用某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B超,并对掌握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1999)知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为准。
二、祥生公司补偿某集团公司技术使用费921495元,于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三、原、被告双方不再就本案涉及的事实发生其他任何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42010元、财产保全费15000元,共计57010元,某集团公司负担28505元,莫某、祥生公司负担28505元(莫某、祥生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某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