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南x桑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从事桑拿浴设备制造、出口的企业,成立于1995年,现生产四大类12个系列桑拿浴设备,产品销售致美国、挪威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客户资源,并与这些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外贸业务关系,为此原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资金。原告为使其掌握的国际客户信息不被公开,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2002年1月20日制定了《劳动纪律》,明确了"客户名单、供销渠道"等为公司的商业秘密,2003年11月21日原告制定了《合肥南x桑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名单)包括"客户名称、地点、联系方式、联系人、供应量、供应价格、往来信函"等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月30日公司成立了商业秘密保密小组,明确了保密小组的职责,并张榜宣传保密知识、发放员工手册,此后在成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建议下,原告与其涉秘的工作人员相继签订了保密协议。被告安徽康x桑拿用品有限公司也是从事桑拿浴设备制造、出口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1月。被告吴x明、陈x兆、邬x林原系原告合肥南x桑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的业务员,直接接触、掌握原告的国际客户信息,与原告的国际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娄x翔原系原告技术部员工。2005年1月至3月间,被告吴x明、陈x兆、邬x林、娄x翔相继离开合肥南x桑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到被告安徽康x桑拿用品有限公司工作,吴x明、陈x兆、邬x林在该公司仍从事桑拿浴设备的境外销售业务,娄x翔在该公司从事产品开发、生产技术等工作。2005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吴x明、陈x兆、邬x林在离开原告公司以后,违反该公司保密制度,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境外客户信息,为被告安徽康x桑拿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了一定数量的桑拿浴产品,与该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经营秘密,遂向合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报案,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32856元、律师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