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远福,男,汉族,1951年2月6日生,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6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开发区17号。
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段远福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段远福的委托代理人张利、林祖锋;被上诉人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全钰、刘晓禾,被上诉人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全钰、刘晓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和段远福在起诉中认为:段远福之徒弟段远红利用原告的商品声誉,将"段记"登记为自己的字号,成立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并恶意抢注"段记"商标,侵犯了原告对"段记"字号和商标的在先权利,形成与原告之间的恶性竞争,造成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对生产厂家、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误购,导致市场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从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受让"段记"商标后,大张旗鼓地将"段记"商标作为服务标志宣传,既是侵犯原告"段记"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在先使用"段记"字号;2、确认两被告成立以前"段记"已是知名商品名称;3、确认第一被告将"段记"作为企业名称系不正当竞争行为;4、确认两被告将"段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5、责令第一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含"段记"字样;6、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7、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50万元;8、责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及调查费;9、责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答辩认为: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合格诉讼主体;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无相关证据均不应主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
一、段远福虽然使用"段记"名称较早,但注册商标只限于服务商标,其制作的服装在重庆市江北区部分地方等地较为有名,但其知名度的范围仍然局限在比较狭窄的地域。而被告公司成立后,所注册的商标是商品商标,通过对自己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宣传和资金投入等,已经使"段记"成为重庆市的著名商标,并获得"重庆名牌产品"
和重庆市乡镇企业"五十"强等荣誉称号。此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规范使用"段记"字号的情形。更何况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早于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因此,两原告请求确认其在先享有"段记"字号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