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大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浩大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1)发生本次事件是因在上传过程中服务器意外出错引起;(2)在上传之前,浩大公司已存在原始网页。在上传过程中当提示"是否覆盖"时,浩大公司误认为覆盖的是自己的原始网页,并非明知上传错误而上传,故浩大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
2、两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同,浩大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一审判决赔偿损失不当:(1)制作类似豪达公司的网页只需一天时间,只能考虑一天的广告损失;(2)豪达公司新的受众人数几乎为零,根本谈不上损失及获利。综上,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豪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2、北京纵横网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网景)2003年4月1日出具的新浪网关于网页制作及费用的介绍;
3、纵横网景2003年5月8日出具的新浪网关于企业网站推广方式的说明;
5、浩大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此次网站内容的上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