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检查。目前,还有部分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复工,各地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复工工作,要严格复工检查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对申请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验收,凡未经审批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严禁开工生产。对违规违法开采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坚决打击。
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要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防灾抗灾以及自救互救的能力;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其相关的工作。
3、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严格规范开采。坚决杜绝违章违规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要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初步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要求,坚决杜绝超高开采、掏底崩落、雷电天气爆破作业等行为,坚决杜绝井下矿山放炮后不通风、不检查、不进行临时支护就冒险进入工作面作业,防止井下矿山炮烟中毒和冒顶片帮、露天矿山边坡坍塌事故。
4、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严格准入条件。各地要加强对延期换证资料的审查和现场抽查,使申报材料和现场实际相符合,在审查中发现材料与现场不符合的,不得申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如发现安全生产条件滑坡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安监发〔2011〕34号),对新建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磷矿、5万吨以下硫铁矿、5万吨以下采石场、5万吨以下石膏矿、3万吨以下铜矿铁矿、3万吨以下泥炭矿和3000立方米以下建筑装饰石材等矿山不再审批。
6、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会议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工作中,用会议精神指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文件精神,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改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