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列为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和技术支撑队伍,将标准化创建工作做精、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加强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颁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标准,请各地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化创建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行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按年度列出达标企业名单,依据方案逐步推进,要做好标准化创建的宣传、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启动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加强引导。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市要制定规划,强化措施,正面引导,积极推广,全面启动。企业要建立安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对照标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人员、资金和时限等工作要求。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加强咨询服务,积极稳妥地推动达标工作。
(四)强化管理。对安全标准化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二次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为加强考评机构的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标准化企业等级核准时,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考评结果公正、公平。
(五)奖罚措施。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2013年底以前企业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不再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要求,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议有关部门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延期换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