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0年5月与B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开发的C高层住宅楼进行施工,施工期限为一年,B公司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开工后三日付工程预付款500万元,主体工程封顶后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工程造价以决算为准。施工过程中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额向B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形象进度款,B公司垫款施工,且按期交工,经验收合格。但A公司一直拖延与B公司进行决算并拒绝支付工程款。2001年9月,A公司为经营需要,以C高层楼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D银行贷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偿还贷款本息。2002年6月,D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拍卖抵押楼房偿还贷款。2002年7月,B公司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给付工程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给B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求法院认定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期间A公司因购销合同欠款纠纷,被债权人E公司诉至法院。三案原告均胜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查C楼有10套房屋已被A公司售出,部分买受人已交付了全额房款,其余买受人也交付了大部分房款,但均未办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