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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沈阳)有限公司诉沈阳医药集团中街公司等营思维导图

旧人不归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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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沈阳)有限公司诉沈阳医药集团中街公司等营
沈阳
医药
集团
公司
有限公司
辽宁
商业
上诉
杨佩民
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
建设用地

上诉人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大家庭”)因与被上诉人杨佩民、原审第三人沈阳医药集团公司中街公司(以下简称“中街公司”)营业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2)沈河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庭第四副庭长宋坤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金蔓莉(主审),夏婷婷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隆大家庭委托代理人王俊哲,被上诉人杨佩民、委托代理人温云飞,原审第三人中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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