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城公司、上诉人扬中支行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世云、文聿奎,上诉人扬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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